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六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其超计划用水量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用水单位应当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履行付款)方式结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