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工会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条件和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参与新建、扩建企业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与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有权要求改进,拒不改进的,工会应当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