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防静电的安全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