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