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能耗高、污染严重、生产工艺落后的装备和产品,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