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九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索道、旅栈、娱乐和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超标准排污的,必须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