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