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执法的依据。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或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其所属监测机构的监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省、市、州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