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应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实绩和企业升级、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和计划时,应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