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都江堰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充分发挥灌区代表委员会、支渠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定期召开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通报情况,商议有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