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在都江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由都江堰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