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资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2‰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截留、平调、挪用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2‰的滞纳金,逾期不交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