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新增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以及用水户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必须经都江堰管理局批准后方能用水。新增农业用水,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都江堰管理局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