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全省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和研究,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组织有条件的省级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