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继续施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