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继续施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