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供应、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蚕种,包括家蚕的原蚕种和普通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