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蚕种生产单位必须依照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种类和数量按计划组织生产。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与无证生产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制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