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

蚕种冷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