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提出终止推广的建议,并由省蚕种管理总站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