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款一律交同级财政。

依法追缴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