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