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及时交给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