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