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量:(一)由于自然原因造成水资源状况发生变化的;(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或者用户要求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特殊需要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