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围湖造地、围库造地。已经围垦的,必须按照防洪标准、水库设计蓄水标准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其围垦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符合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