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治县自有财力达不到同类地区人均费用标准的,不足部分报请上级财政在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