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是地方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均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政府的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自治机关设立民族机动专项资金和预备费。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