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制定扶贫规划,从资金、物质、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方重点倾斜。自治机关支持各类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参与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