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县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