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