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实施。

专利代理、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提高执业水平,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出具虚假报告;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