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而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二)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