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中医药常识应当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及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加强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医疗保健、养生康复、中医药科研、科技成果转让等合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