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医疗机构开发利用名老中医验方应征得验方所有权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