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加强中医药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鼓励中医药注册医师到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工作,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交流。

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