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具备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登记: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营业区;

(三)坐堂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3人;

(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负责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