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