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