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权属证书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