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设、财政、规划、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