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规划、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