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