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