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同时发给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