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