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议前请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