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