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