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