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