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除国家指定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以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

(一)管制刀具,爆破器材;

(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黄金、白银、文物和有价证券;

(四)国家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

市场交易规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