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废止除国家指定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以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一)管制刀具,爆破器材;(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三)黄金、白银、文物和有价证券;(四)国家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市场交易规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