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对卖淫、嫖娼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可送收容教育所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期限为6个月至2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实行劳动教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